第二十条

有效

海域使用审批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但是,依法进行公示、异议复核、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海域使用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