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