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娱乐、游戏等经营活动。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