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以及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其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中止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供电。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