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三章 征用土地第十八条有效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其计算方法及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综合土地类别、使用现状、产值等因素确定。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及标准应当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