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三章 征用土地第十五条有效征用土地,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