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主动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或者与该物业服务企业有其他利害关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