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人至十一人的单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