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