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