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负有妇女权益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