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七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结婚;(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三)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中老年妇女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四)利用宗教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五)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信教妇女举办宗教结婚仪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