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按照规定设立的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比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监督和管理辖区范围内水土保持活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