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第九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并采取措施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与交流,提高督学专业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