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经常性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当及时向指派其实施督导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责任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