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项督导和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教育实施的经常性督导等形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