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一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三)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城乡一体化的落实情况;(五)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六)学校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的落实情况;(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