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村务工作人员的报酬、补贴方案;

(四)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本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