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商品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要求和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布局和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达到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的要求和消防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