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二条有效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