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根据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的公益性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