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