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