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