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