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