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