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和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