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