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