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