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