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在其他区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