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