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