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