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