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总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煤炉具。

鼓励工业集中区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对不符合国家、省、市要求的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