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