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非常规水而使用自来水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