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非常规水利用专项规划,将煤炭矿井水、城镇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