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非常规水利用专项规划,将煤炭矿井水、城镇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