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计划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十日内核定,并书面通知计划用水单位。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