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十一条有效"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者名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