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四)部门决算草案;
(五)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六)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算调整情况;
(八)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十)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超收收入的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其他与决算有关的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