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及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研究意见及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意见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