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