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擅自改变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擅自拆除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