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达到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