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