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