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餐饮服务业。城市开发和改造应当规划和建设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饮服务业专项配套用房,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区域。

在设计用于餐饮服务业经营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和配建预留餐饮服务业专用烟道和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